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傑士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靜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雲福間因99年度訴字第404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
伍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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