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登茂原名彭仁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海銨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