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啟皓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添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淑慧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
一八九五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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