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3號
原 告 游林里娥即振達電器禮品行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 告 源昇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勝東
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九日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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