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11號
原 告 新得鑽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均原名:謝碧.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被 告 升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黎明
訴訟代理人 朱嘉瑋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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