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1000號
TPDV,99,家聲,1000,201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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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于勝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7、38號 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袁國定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管 理被繼承人袁國定之遺產,且無繼承人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為此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為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指定為被繼承人袁國定之遺產管理人後 ,並未依規定對被繼承人袁國定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告為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是否仍有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或受遺贈人尚不得而知,依委任報酬後付原則,非於委 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尚不得請求報酬。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聲請人待日後遺產管理事務處理 完畢,仍得另狀請求代管遺產管理費用及報酬,併予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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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