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20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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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廖宏文
相 對 人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允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五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捌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592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新臺幣8 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515 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 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515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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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