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861號
TPDV,99,司聲,1861,201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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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86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如卿
相 對 人 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昇  原住臺北.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法定代理人 德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州融
法定代理人 謝王君子
法定代理人 謝玉瑛
法定代理人 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維功
法定代理人 王勖毅  原住高雄.
相 對 人 陳基昇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八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 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合先敘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0年度裁全字第10604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400萬元,並以鈞 院90年度存字第562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期間數次聲請變 換提存物,經鈞院94年度聲字第1726號裁定准許,現以鈞院 95年度存字第184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 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期間命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 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 押裁定書、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及本院 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煒公司)業於民 國(下同)92年1月28日經經濟部經商字第09202024120號函廢 止登記,其未經選任清算人,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景 民科字第0990319842號函附卷可稽,故應以千煒公司之全體



董事陳基昇黃國雄德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榮公 司)、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勖毅為清算人,列為相對 人千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上開之清算人德榮公司於96年 7月27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600623140號函 解散公司登記,未經選任清算人,此有高雄地方法院雄院高 民愛字第57113號函附卷可稽,故以其全體董事謝州融、謝 王君子謝玉瑛為清算人,列為德榮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 先敘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90年度裁全字第10604號、95年度存字第1849號、90年度 執全字第4228號、93年度全聲字第1097號及98年度審司聲字 第1936號事件卷宗,本件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確定,而聲請 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而相 對人於受本院行使權利通知函後,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景民常 重訴20字第0990319668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雄院高文字 第0990004014號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惠民忠字第0990 035892號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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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