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2272號
TPDV,99,司促,32272,201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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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2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毛如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票
  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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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