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2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毛如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票
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