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鑽石大廈一三七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毛忠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有(即王帝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 有(即王帝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為確定本件相對人之姓名,乃於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定命聲請人陳明相對姓名及提出戶籍謄本,以特定當事人 之同一性,惟聲請人於99年12月31日所提出者王 有之戶籍 謄本,核與聲請狀所陳相對人王 有(即王帝人)不符,難 認已合法補正,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