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樹根即春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因院於民國99年12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 日內補正:(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二)請 釋明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99 年12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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