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О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乙字第八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 同)叁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 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丙○永九○ 執乙一○一一字第○○○五九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份聲請將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