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96號
TPDV,98,重訴,96,20110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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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張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宏政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96號塗銷抵押
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1,864,620元(加拿大幣5萬元部分,以上訴人於第
一審提起反訴時即民國97年12月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
27.21計算,折合新臺幣1,360,500元。504120+0000000=000000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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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