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宏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鏸文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96號塗銷抵押
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4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