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 告 鄭華媛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勤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祥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於100年1月5日言詞辯論時曾合意監理會工案部分總利潤為新台幣12,485,471元,惟此應為監理會工案未稅總額之誤,請確認監理會工案之未稅數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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