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原 告 林樹賢 黃來 胡洪採 周灯財 張松雄 張曾素藝 陳小珍 李德俊 李重成 湯宏均原名:湯進. 鄭榮枝 蕭明奇 洪農 游登興 吳藏 蕭月珠 王正文 林素日 藍讚登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被 告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吳麗華被 告 陳從龍訴訟代理人 陳蘇 王聰明律師受 告知人 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湯進寶(原名:湯宏均)」之記載,應更正為「湯宏均(原名:湯進寶)」。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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