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97年度,6號
TPDV,97,重訴更一,6,2011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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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林樹賢
      黃來
      胡洪採
      周灯財
      張松雄
      張曾素藝
      陳小珍
      李德俊
      李重成
      湯宏均原名:湯進.
      鄭榮枝
      蕭明奇
      洪農
      游登興
      吳藏
      蕭月珠
      王正文
      林素日
      藍讚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被   告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吳麗華
被   告 陳從龍
訴訟代理人 陳蘇
      王聰明律師
受 告知人 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
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湯進寶(原名:湯宏均)」之記載,應更正為「湯宏均(原名:湯進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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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