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1年度,63號
MLDM,91,聲,63,200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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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
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於繳納保證金後,已 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丙○永丙八九戒執(二)二七○字第一四二三六號函及原刑事保證 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燦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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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