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043號
TPDV,96,重訴,1043,20110104,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
原   告 富而樂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
起訴訟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468,6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5,33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新臺幣162,216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93,1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1/1頁


參考資料
富而樂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