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而樂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6
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358,018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費用新臺幣286,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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