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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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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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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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麒鎮企業有限公司 │88年7月23日 │未載 │30,000,000元│
│ │林世騰、林世騰、蔡│ │ │ │
│ │陳素禎、蔡敏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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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李張雲滿、李逢德 │89年9月27日 │未載 │7,4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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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泰懋工業股份有限公│84年7月12日 │未載 │12,000,000元│
│ │司 徐定國、徐定國│ │ │ │
│ │、姜大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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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高健政、楊玉蘭 │84年11月11日│未載 │2,6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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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林其忠 │85年11月9日 │未載 │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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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鄒明妃、張武郎 │84年11月11日│未載 │2,9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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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邱玉惠、葉輝明 │86年6月21日 │未載 │1,6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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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黃麗蘭、藍德民、黃│84年11月11日│未載 │2,250,000元 │
│ │麗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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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李義心、李林友梅 │84年11月11日│未載 │2,7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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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九品國際股份有限公│87年3月20日 │未載 │2,400,000元 │
│ │司 周明輝、周明輝│ │ │ │
│ │、高美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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