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58號
TPDV,100,除,58,201101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順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志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順陽玻璃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園分行│98年11月30日│43,050元 │CC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順陽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