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69號
TPDV,100,除,269,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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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東區飲品所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代 理 人 彭泓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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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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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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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99年6月10日 │49,968元 │CS0000000 │ │
│ │ │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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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東區飲品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