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浤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18791 號、第278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浤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浤瑋預見將自己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任意交付 他人,可能遭人用來作為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使其所交 付之銀行帳戶遭人用來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某 時許,在高雄火車站前之麥當勞速食店內,將其所申設台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自稱「順哥」 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嗣「順哥」所屬詐欺集 團之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及密碼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000、000、000、莊仁鈞 、邱顯翔、徐可瑜、許有成(下稱000等人)詐得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嗣因000等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000 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土地銀行帳戶之開戶 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存摺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露天拍賣網頁翻拍 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 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 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 ,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 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 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要不因其所為非以助益犯罪之實行 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異其結果;且其所為之幫助行為,基於 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 件,固須與犯罪結果間有因果關聯,但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 係為必要,舉凡予正犯以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對侵害法益
結果發生有直接重要關係,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 ,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被告將其所申設土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順 哥」,嗣「順哥」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等物 後,向被害人000等人詐得財物乙節,已如前述,是被告 固未直接實施詐欺取財之行為,然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 定故意,參與實施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對於正 犯之犯罪行為提供物質上之助力,而與犯罪結果間具有因果 關聯,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應依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論以幫助犯。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2 至7 部分,該詐欺集團固 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然查 ,被告就其所交付之帳戶遭人用來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固有 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惟就該詐欺集團究以何種方式 詐得財物應無所悉,難認被告對於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 各款所示之特別構成要件亦有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依罪疑唯輕原則(罪疑唯利被告原則),被告自僅成立刑法 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併 此敘明。被告以單一行為交付土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幫助詐欺集團之成員向被害人000等人詐得財物,係以 單一行為而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 財之不確定故意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已如 前述,其情節相對於詐欺取財罪之正犯而言,較為輕微,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五、爰審酌被告幫助行為之類型(交付金融卡及密碼),對於正 犯之犯罪行為提供助力之程度(使詐欺集團得以指示被害人 匯款至上開帳戶而詐得財物),正犯詐得財物之客觀價值( 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人數(七人),及其犯後態度(於 本院訊問中坦承犯行)暨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填補(就被害人 000、000、000部分,被告已與該三人成立調解並 賠償完畢,調解筆錄及被害人陳述狀參照),並被告生活環 境及個人品行(現年24歲,其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 詳如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昭炯戒。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
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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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 │詐騙之手法 │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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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3月│104年3月24日│1 萬11元 │土地銀行帳戶│
│ │000 │24日下午5 時許,以電話│晚間7時45分 │ │ │
│ │ │向000佯稱係露天拍賣│ │ │ │
│ │ │網路賣家,因作業疏失致│ │ │ │
│ │ │訂單錯誤,須操作ATM 取│ │ │ │
│ │ │消訂單云云,致000陷│ │ │ │
│ │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操作│ │ │ │
│ │ │ATM 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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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104年3月24日│9000元 │土地銀行帳戶│
│ │000 │網站刊登不實之販售平板│上午11時25分│ │ │
│ │ │電腦訊息,嗣000瀏覽│ │ │ │
│ │ │後,經與對方約定以9000│ │ │ │
│ │ │元成交,致000陷於錯│ │ │ │
│ │ │誤下標購買,並依約定匯│ │ │ │
│ │ │款。 │ │ │ │
├──┼────┼───────────┼──────┼─────┼──────┤
│ 3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104年3月24日│8000元 │土地銀行帳戶│
│ │000 │網站刊登不實之販售PS4 │中午12時 │ │ │
│ │ │遊戲機訊息,適000瀏│ │ │ │
│ │ │覽後,經與對方約定以80│ │ │ │
│ │ │00元成交,致000陷於│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依約定│ │ │ │
│ │ │匯款。 │ │ │ │
├──┼────┼───────────┼──────┼─────┼──────┤
│ 4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104年3月24日│8000元 │土地銀行帳戶│
│ │莊仁鈞 │網站刊登不實之販售MacB│中午12時18分│ │ │
│ │ │ook筆記型電腦訊息,適 │ │ │ │
│ │ │莊仁鈞瀏覽後,經與對方│ │ │ │
│ │ │約定以8000元成交,致莊│ │ │ │
│ │ │仁鈞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 │並依約定匯款。 │ │ │ │
├──┼────┼───────────┼──────┼─────┼──────┤
│ 5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104年3月24日│1萬3000元 │土地銀行帳戶│
│ │邱顯翔 │網站刊登不實之販售iPho│下午3 時5 分│ │ │
│ │ │ne6 PLUS行動電話訊息,│ │ │ │
│ │ │適邱顯翔瀏覽後,經與對│ │ │ │
│ │ │方約定以1 萬3000元成交│ │ │ │
│ │ │,致邱顯翔陷於錯誤下標│ │ │ │
│ │ │購買,並依約定匯款。 │ │ │ │
├──┼────┼───────────┼──────┼─────┼──────┤
│ 6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104年3月24日│5000元 │土地銀行帳戶│
│ │徐可瑜 │網站刊登不實之販售iPad│下午4 時14分│ │ │
│ │ │平板電腦訊息,嗣徐可瑜│ │ │ │
│ │ │瀏覽後,經與對方約定以│ │ │ │
│ │ │5000元成交,致徐可瑜陷│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約│ │ │ │
│ │ │定匯款。 │ │ │ │
├──┼────┼───────────┼──────┼─────┼──────┤
│ 7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104年3月24日│8000元 │土地銀行帳戶│
│ │許有成 │網站刊登不實之販售PS4 │下午4 時33分│ │ │
│ │ │遊戲機訊息,適許有成瀏│ │ │ │
│ │ │覽後,經與對方約定以80│ │ │ │
│ │ │00元成交,致許有成陷於│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依約定│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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