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張培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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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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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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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錦燦│大台北商業銀行 │99年9月5日│11,300元 │0000000 │
│ │ │萬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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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