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32號
TPDV,100,除,132,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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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劉欣雍
訴訟代理人 林資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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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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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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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 │1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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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