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號
TPDV,100,除,1,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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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信實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九一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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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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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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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99年7月5日│87,000元 │QA0000000 │
│ │司 謝思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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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實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