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57號
TPDV,100,重訴,57,201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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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劉樹埤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被   告 劉珍妮
      劉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珍妮劉建銘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士林區○○ ○路○段81巷23弄7 號4 樓之3 、臺北市○○區○○街一段 50號7 樓,有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另有原告提出之家林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上所載被告地址 可證。是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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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