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08號
TPDV,100,重訴,108,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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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王李良月
      王蘭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為
新臺幣6,844,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8,81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8,31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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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