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11號
TPDV,100,訴,411,201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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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金緒昌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識無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 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 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 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 在,惟按監察人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 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 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 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4,335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三、又原告應提出被告知識無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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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知識無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無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