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啟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叁拾捌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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