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48號
TPDV,100,訴,348,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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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啟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叁拾捌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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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