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79號
TPDV,100,訴,279,201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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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李郁桂
監 護 人 李林碧真
代 理 人 李郁齡
被   告 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照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 9 日以99年度補字第212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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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