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2號
TPDV,100,補,72,20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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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詹寶麗
訴訟代理人 廖芳緒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壁金、林阿
美、林德道、王淑娟、鄭榮輝陳煌信黃柏娥卓文洋、林婷
玉、黃偉程徐特軍、戚少宗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臺北市○○區○○街46巷6號、6之1號
、6之2號房屋之地下室所有權為其所有,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建
物現今之交易價額(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
,不得以之為系爭地下室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依首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14日內提出上開房地之鑑價報告以查報房屋價額,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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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