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1號
TPDV,100,補,71,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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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祖添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張克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賈孝遠建築師事務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同)
21,960,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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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