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鄭茂滄
鄭高玉蕙
周文蘭
蔡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