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2號
TPDV,100,補,52,201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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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嚴阿妙
法定代理人 嚴春財
被   告 楊碧嬌
被   告 許阿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5萬元(計算
方式如附表所載),聲明第 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72萬元(6000X12X10=720000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332萬元(265萬元+72萬元
=3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36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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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訴訟標的價額之計│        備     註       │
│  │算(單位新臺幣)│                      │
├──┼────────┼──────────────────────┤
│  │        │本件原告雖提出永慶房屋及住商不動產之交易行情│
│  │        │資料主張系爭不動產價格約為每坪18.3萬、23.29 │
│  │276500元X37.73㎡│萬元,惟其參考之地點均離系爭不動產較遠,且不│
│  │X0.3025坪/㎡=  │動產類型不同,而本院依職權查詢信義房屋公司網│
│01 │2,653,936.8625元│站所載之不動產交易行情,系爭不動產附近之12層│
│  │(萬元以下四捨五│電梯大廈交易行情約為27萬6500元(見卷附信義房│
│  │入)      │屋交易行情料,《0000000÷15.28 +0000000÷  │
│  │        │15.28》÷2=276,505.23),是本件每坪現值以27 │
│  │        │萬6500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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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