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2號
TPDV,100,補,52,201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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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嚴阿妙
法定代理人 嚴春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楊碧嬌許阿寰等人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段157號12樓之1之建物之最新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二、陳報前開房屋之價值(如提出鑑價機構就上開房屋之鑑價報
  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
  明)。
三、補正被告林楊碧嬌許阿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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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