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嚴阿妙
法定代理人 嚴春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楊碧嬌、許阿寰等人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段157號12樓之1之建物之最新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二、陳報前開房屋之價值(如提出鑑價機構就上開房屋之鑑價報
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
明)。
三、補正被告林楊碧嬌、許阿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