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王居濱
訴訟代理人 王復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廷金間因確認讓渡書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讓渡關係不存在,其受讓標
的為豐島園商行之生財器具及經營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該商行之資本額即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