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楊榮宗
被 告 盧皇嘉即盧志宸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叁拾壹萬柒仟伍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