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陳蓉樺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被 告 謝惠如
李羿潔
李佩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周珮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