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9號
TPDV,100,補,19,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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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呂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姿媚張元銘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美金伍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元陸角參分,經核定為新臺幣
壹仟柒佰玖拾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美金伍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
元陸角參分×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三
十點九九二=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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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