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姜思章即姜文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舟山同鄉會、沈行發、姚梅清、徐源德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刪除原告姓名,刊登更正及道歉啟事部
分,屬於非財產權訴訟,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
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規定參照);(二)訴之聲明第2項
請求賠償及慰撫金部分,屬於財產權訴訟,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依上說明,原告本件應繳納裁判費用合計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