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59號
TPDV,100,繼,59,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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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胡蕙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徐振忠(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路○段二九九巷七弄一號
  四樓)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徐振忠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
  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徐振忠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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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