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鈺惠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 證明、現有之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 薪資帳戶存摺影本)並敘明工作性質為何。
二、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僅列計子女甲○○及乙○○ 為受扶養人,惟實際上又支出父親莊約拿之醫療、看護及其 他相關費用。請釋明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究為何人及釋明為 何目前亦支出父親莊約拿之醫療、看護及其他相關費用?並 提出所扶養親屬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7、98年度之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現有收入證明 (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書)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98、99年度各月之薪資單。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 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自95年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今,為父親莊約拿所 支出之費用明細及其證明文件。
六、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 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除協商成立應繳納之款項外, 每月尚應清償其他未參與協商債權人之金額,請提出證明文 件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八、說明為何重新與金融機構協商並重新簽訂協議書,並提出前 次協商之協議書及相關證明之文件。
九、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十、聲請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 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 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實際上係與何人同住。十一、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十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及協商應繳
款項,聲請人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繳納協商款項,若有 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 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聲請人及所扶養之親屬若有保險,則應提出投保人壽保險 之保險單影本,並表明該保險契約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年金收入等具體情形。
十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人津貼、低收 入戶補助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