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鄭文鼐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捐助及組
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 金會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70年12月 30日以衛署醫字第35660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 記處於71年2月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2冊、 第25、26頁第934號)。因捐助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 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乃提請第5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 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 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 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