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村棋即財團法人悟善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悟善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悟善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 章程第6 條原規定,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13人組成,惟民 國99年3 月4 日董事會會議提議改為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 7 人至13人組成,並經提報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 會99年3 月4 日之第1 、2 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有會議 紀錄1 件可參,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 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會聲請准予變 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 基金會推展台灣在地精神新建築文化與生活美學,以空間母 語為文化台灣發聲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之規定徵詢主管 機關即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之意見,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函覆 稱對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 對照表所示內容乙節並無意見,有該局99年5 月26日北市文 化一字第09930532300 號函1 件在卷可按,是本件聲請人聲 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