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鍾桂即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董嘉惠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之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6年9月5日 以北市教四字第86255902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 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原該財團法人章程第6條將 董事名額定為7至15名,嗣主管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來函 指正,應依照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20、21、22條 等規定,董事名額為定額,乃經董事會第4屆第6次董事會議 決議通過,擬修改相關章程條文第6條。因涉及捐助及組織 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 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 章程、第4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單、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年11月18日北市社教字第09 839128800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 人真善美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 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