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7號
TPDV,100,家聲,7,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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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佳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吳錫麟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繼承
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86年度繼字第487 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錫麟之債權人, 因被繼承人死亡,茲聲請人為明瞭被繼承人吳錫麟之繼承人 其聲請繼承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乃被繼承人吳錫麟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 出戶籍謄本與戶口名簿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 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四、又本件聲請人既為前揭事件之第三人,則其閱卷規則,亦應 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6項之規定為之,合此說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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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