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64號
TPDV,100,家聲,64,20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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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袁世英
代 理 人 鍾朝恒
相 對 人 姜穎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光澤縣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19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 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 ,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因情感破裂,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光澤縣 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等情,業據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光澤 縣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證 明書、福建省光澤縣公證處(2010)光證字第466、467號公 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0)核字第006650號證 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與民法第 10 52條第2項所規定情形相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應 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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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