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56號
TPDV,100,司聲,56,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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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簡錦娟
相 對 人 葉儀桾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通知優先承 買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存證信函、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相對人業已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 17日遷出國外,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 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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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