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78號聲 請 人 蓮園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達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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